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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仅仅看这两条规定实际上还是不清晰。你说“转让金融商品”属于服务,那境内合伙企业算哪一方呢?买金融商品时算购买方,卖金融商品时算提供方。但不管怎么样,你都在境内。再参考第十三条,只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才不属于境内服务。这里,境内合伙企业机构在境内,人在境内,你买卖境外股票的操作指令也在境内发出,但证券账户开在境外,这种似乎也套不上完全发生在境外。因此,似乎对于境内合伙企业买卖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要缴纳增值税是于法有据的。
对于香港投资者买卖境内A股、内地个人投资者买卖香港股票都是暂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唯独对于境内机构投资者买卖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我们用的是“征免”而不是“免征”。
不同于“免征”的表述,如果用“征免”,那就是该征的要征,该免的要免。比如,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因此,对于QDII基金买卖香港上市公司股票就按规定免增值税。
那推导出来的结论就是,境内的合伙企业如果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免税规定,那就要征收增值税。那进一步推而广之,既然你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香港上市公司股票不免增值税,那你通过其他渠道买卖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由于你机构在境内,那就也需要正常缴纳增值税了。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三条
当前,针对企业的资产(股权)投资行为,有多种适用税收政策。在不同条件下,企业应如何进行选择呢? 不利用德宏州税收优惠政策,不过分解读,不乱用,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经济损失巨大;利用德宏州税收优惠政策,不过分解读,不乱用,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不知从何入手?
1、股权转让根据现行税法,如果个人或企业持有企业股权转让有溢价,溢价部分需要征收所得税,转让股权方为企业的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转让股权方为个人的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如果该转让溢价高,则企业纳税压力高,一般企业用费用冲抵方式也难以消化。
股权转让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的总体思路是到低税率地区完成股权转让交易,按照低税率地区企业纳税压力缴纳相关所得税。
上市公司大小非股东解禁之后减持套现,卖出价格和持有成本比较往往溢价较高,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空间较大。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出售土地、房产、采矿权、企业股权等大额资产,如果出售价格和原始持有成本比较有较高溢价,也可以作为股权转让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的重点方向。
借助于一些地区合法的区域性税收优惠降低股票解禁、资本运作的实际企业纳税压力,合理利用就可以实现资本运作的低企业纳税压力甚至零企业纳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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